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浙机构)会员会籍及纪律管理,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工作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会及会籍管理
第二条 浙机构会员是指中国狮子联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承认《中国狮子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
自愿加入,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为浙江代表机构、会员所属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高管及政府、事业单位、学校教师,医院医生、律师、社会知名人士。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身份证或户口本“住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内;
2.个人房产证明资料显示在浙江省内;
3.提供浙江省内居住证;
4.提供在浙江省内的工作单位一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第四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并应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会员属于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且在同一服务队,可享受会员的同等权利,会费减半。
(二)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常年会费。留籍需会员本人向服务队提出申请,服务队理事会通过,上报浙机构主席审核、批准。
(三)荣誉会员
浙机构各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条 入会程序
申请人应先参加浙机构所辖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浙机构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联会及浙机构的宗旨、理念;
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本机构会员推荐;
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上报浙机构主席审核、批准。
全额缴纳会费;
进行入会承诺,接受联会会员徽章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转队与休会
(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会员本人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拟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报浙机构主席批准。
转队按如下程序申请:
1.已缴纳该年度常年会费;
2.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队申请表》;
3.转出和拟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队长在《转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缴纳转队费200元。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休会须经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浙机构主席批准。
休会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会申请表》;
2.所属服务队理事会讨论通过;
3.浙机构主席批准。
第七条 退会
(一)会员因故退会由其所在服务队书面上报浙机构秘书处办理;
(二)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浙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除名
关于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浙江代表机构将对其劝退或终止其会员资格予以除名,并上报联会取消其会籍。除名会员由浙江代表机构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表决通过后生效,浙江代表机构在工作平台公布。
(一)违反《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浙江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则的禁止性规定,严重干扰浙江代表机构正常工作、严重损坏浙江代表机构声誉,应予除名。
(二)会员在网络、微信等媒体、信息平台发布不实言论或人身攻击的,给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约谈或警告无效的,应予除名。
(三)会员发生违反社会公德、公益慈善宗旨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性质恶劣,给组织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严重的,应予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浙机构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浙机构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工作规则》的相关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四)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遵守《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及《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遵守《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工作规则》,执行浙机构决议。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浙机构交办的工作。
对浙机构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浙机构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
宣传联会和浙机构的宗旨和理念。
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其它会员义务。
第四章 会员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凡浙机构会员有以下行为者,经浙机构调查核实的,浙机构有权依法追究该会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未经浙机构授权,擅自使用本机构LOGO的;
未经浙机构授权,擅自使用或者发布浙机构会员信息的;
假借浙机构名义牟利的;
假借浙机构名义进行不适当商务行为并可能对浙机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代表浙机构与任何机构、个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时,收取商业贿赂或者回扣的;
在对外交流中,包括内外部交往、通过媒体、使用社交工具(包括微博、微信、QQ等)途径,歪曲事实真相,恶意贬损浙机构形象,或者恶意攻击浙机构会员的;
以浙机构会员身份,在公众平台发表不当言论,对浙机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有违法犯罪行为,对浙机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违反浙机构规章制度,以及给浙机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十二条 浙机构设行为规范委员会,为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纠察长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浙机构会员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调解浙机构会员之间因行为纪律而引发的纠纷。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四条 纪律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对浙机构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实名及书面投诉;
(二)对浙机构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于浙机构会员违反《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工作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违纪会员依据本办法做出调查报告及处分建议;
(四)在浙机构召开重大会议时,负责维护会场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五)浙机构会员之间因狮务活动而引发的纠纷;
(六)浙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对浙机构违纪会员可做出以下处分措施:
(一)警告,包括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中止会员权利;
(五)劝其退会;
(六)除名。
第十六条 根据浙机构会员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其主动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或者免予处分;
(二)情节较轻或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虽情节较轻或影响不大,但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中止会员权利;
(四)多次违纪且之前已受到警告处分者,再次违纪的,可以劝其退会;
(五)违反第八条(一)、(二)、(三)款的行为,开除会籍;
(六)对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罚的会员终止其会员权利,开除会籍;对因过失犯罪而受到刑罚的会员,可以暂时中止其会员权利,如中止其会员权利仍对本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以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建议前,应当充分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议,给予该浙机构会员充分的申辩机会。调查以及听证应当记录,并报本机构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报浙机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一)对违纪会员做出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处分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对违纪会员做出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四)、(五)、(六)款处分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在本机构工作平台上进行通报,开除会籍的可以在浙机构官方网站上向公众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浙机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8年 1 月14日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机构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