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简介
中国狮子联会于2005年6月14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目前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注 册的唯一国际性民间公益慈善服务团体,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一个新型的社 会组织,借鉴国际狮子会的管理运作模式,对内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活 动,对外统筹中国与国际狮子会的合作关系。
中国狮子联会将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
中国狮子联会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地发展会员,至2014年5月,已在深圳、广东、大连、青岛、北京、浙江、沈阳、陕西、哈尔滨及四川等省市发展会员二万一千多名。
中国狮子联会统筹组织了玉树、舟曲、吉林、雅安等赈灾服务;非洲光明行、草原光明行、阿拉善植树治沙行动、全国少儿世界和平海报大赛、爱心书包等大型联合服务活动;国际年会、东南亚年会等国际交流活动。全国狮友积极参与,勇于奉献,充分展现了中国狮友的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
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
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
中国狮子联会网站:www.cclions.org.cn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中国狮子联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狮子联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uncil of Lions Clubs”,简称为“CCLC”。
第二条 本会由社会各界有志于奉献社会、热心慈善服务的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社会慈善服务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组织、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赈灾救难、助困济贫、扶残助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关护青少年等公益服务;
2、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4、举办并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5、制作宣传本会的刊物和影像资料,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4、有志于服务社会、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5、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狮子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本会的宗旨,参加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的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每年召开一次,于五月或六月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和召集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中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服务、热心公益方面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31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3年5月2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狮子联会名称与职务规范管理规定
(中国狮子联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总局的指导意见,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特制订本规定,以规范中国狮子联会名称和职务的称谓。
第一条 “中国狮子联会”是联会唯一合法的社团登记名称。其负责人称为“会长”,副职称为“副会长”。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狮子联会委任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所在地方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为“中国狮子联会××(行政地域地名)代表处首席代表”,委任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狮子会工作的副理事长为“中国狮子联会××(行政地域地名)代表处代表”。
第三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狮子会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是联会的单位会员。其负责人称为“会长”,设副职两名,分别称为“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第四条 联会在各地发展的不具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代表机构。设“中国狮子联会××(行政区域地名)代表机构”。其负责人称为“主席”,设一名副职务的称为 “副主席”,设两名副职务的分别称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
第五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狮子会的下属服务队,标准名称分别为“深圳狮子会××服务队”和“广东狮子会××服务队”。联会不具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代表机构下属的服务队,标准名称为“中国狮子联会××(行政区域地名)××服务队”。
服务队的负责人称为“队长”,设副职三名,分别称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
第六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下属的“分区”。其负责人称为“分区主席”,下属的“分域”,其负责人称为“分域主席”。分区主席和分域主席不设副职务。
第七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均可内设不同职能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主席”,可视情况设副职,称为“副主席”。
第八条 对于联会和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和各服务队的上一届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上届”,称为“上届会长”、“上届主席”、“上届队长”。对于之前的历届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前”,称为“前会长”、“前主席”、“前队长”。对于已当选而尚未上任的负责人,称谓时在职务前加“候任”,称为“候任会长”、“候任主席”、“候任队长”。对于创立时的首任负责人,称谓表述为:“创会会长”、“创会主席”、“创队队长”。“上届”、“前”、“候任”和“创×”的称谓,不适用于分域、分区和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九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各服务队,均可设“秘书长”职务,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筹备会议和起草文件等工作。联会、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称为“财务长”,各服务队的财务负责人称为“司库”。
第十条 联会的成员,无论隶属于任何一个服务队,都称为“会员”,而不称为“队员”。如在服务队最初创立时加入的,可称为“创队会员”。
第十一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各服务队,均应严格使用本管理规定所规范的名称及职务称谓,在文件、书籍、刊物、印刷品、网站、博客、制服、纪念品、旗帜、横幅、展览、布景板、接受媒体采访、名片、手机短信通知以及任何见诸于书面文字之处表述相应名称及职务时,不得随意使用不规范的表述方式。
第十二条 联会各单位会员和代表机构应组织骨干学习和熟悉本规定附件《狮子会名称及职务境内外对照一览表》,便于阅读国际狮子会、港澳狮子会和台湾狮子会印制的英文或中文的会务资料,借鉴其先进的社团管理经验。在参加与境外狮子会交流活动时,应充分关注名称与职务的问题,与境外华语狮子会交流出现双方名称或职务不一致的地方,应向对方作出适当的解释。
第十三条 除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外,如成立新的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狮子会并成为联会单位会员的,均须依照本规定中针对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的办法进行名称及职务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后,各单位会员、各代表机构及下属服务队应召集会员传达并严格执行。原来使用不规范名称及职务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纠正措施。原来使用不规范名称及职务的印刷品、制服、旗帜、名片等应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自2011年6月17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狮子会名称与职务境内外对照一览表
中国大陆 称谓 | 狮子会英文标准称谓 | 标准 简称 | 港澳地区 习惯称谓 | 台湾地区 习惯称谓 |
国际狮子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 LCI | 国际狮子总会 | 国际狮子会 |
中国狮子联会 | China Council of Lions Clubs | CCLC | / | / |
(联会)会长 | President | / | / | |
(联会) 专门委员会主席 | Committee Chairperson | / | / | |
代表机构或 单位会员 (以下简称 “区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No.), (Area), China | 国际狮子总会(地名) (国际编号)区 | 国际狮子会 (地名) (国际编号)区 | |
深圳狮子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0, Shenzhen, China | D-380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深圳380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深圳380区 |
广东狮子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1, Guangdong, China | D-381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广东381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广东381区 |
中国狮子联会 大连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2, Dalian, China | D-382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大连382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大连382区 |
中国狮子联会 青岛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3, Qingdao, China | D-383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青岛383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青岛383区 |
中国狮子联会 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5, Beijing, China | D-385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北京385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北京385区 |
中国狮子联会 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6, Zhejiang, China | D-386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浙江386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浙江386区 |
中国狮子联会 沈阳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7, Shenyang, China | D-387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沈阳387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沈阳387区 |
中国狮子联会 陕西会员管理委员会 |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8, Shaanxi, China | D-388 | 国际狮子总会中国陕西388区 | 国际狮子会 中国陕西388区 |
(区会)理事会 | District Cabinet | 区内阁 | 区内阁 | |
(区会)理事 | District Cabinet Officer | 区职员 | 区内阁成员 | |
(区会) 会长或主席 | District Governor | D.G. | 总监 | 总监 |
(区会)创会会长或创会主席 | Charter District Governor | 创区总监 | 创区总监 | |
(区会) 上届会长或上届主席 | Imm. Past District Governor | I.P.D.G. | 上届总监 | 前任总监 |
(区会) 前会长或前主席 | Past District Governor | P.D.G. | 前总监 | 前总监 |
(区会) 副会长或副主席 | Vice District Governor | V.D.G. | 副总监 | 副总监 |
(区会) 候任会长或候任主席 | District Governor-Elect | D.G.E. | 候任总监 | 当选总监 |
(区会)分区主席 | Region Chairperson | R.C. | 分区主席 | 专区主席 |
(区会)分域主席 | Zone Chairperson | Z.C. | 分域主席 | 分区主席 |
(区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 District Committee Chairperson | C.C. | 委员会主席 | 委员会主任委员 |
服务队 | Club | 属会 | 分会 | |
创队队长 | Charter President | 创会会长 | 创会会长 | |
队长 | President | 会长 | 会长 | |
上届队长 | Imm. Past President | 上届会长 | 前任会长 | |
前队长 | Past President | 前会长 | 前会长 | |
第一副队长 | First Vice President | 第一副会长 | 第一副会长 | |
第二副队长 | Second Vice President | 第二副会长 | 第二副会长 | |
第三副队长 | Third Vice President | 第三副会长 | 第三副会长 | |
候任队长 | President-Elect | 候任会长 | 当选会长 | |
秘书长 | Secretary | 秘书 | 秘书 | |
财务长/司库 | Treasurer | 司库 | 财务 | |
创队会员 | Charter Member | 创会会员 | 创会会员 | |
干事 | Clerk | / | 职员 |
注:中国狮子联会各地方组织在各自《章程》中如有自己的英文名称翻译,在国内举办活动或印制印刷品须使用中英双语时,应以各自《章程》登记核定的英文名称为准;但参加对外交流活动时,也可参照国际狮子会的惯例翻译。如广东狮子会《章程》的标准翻译是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对外交流时为便于对方理解,可译作: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istrict 381, Guangdong, China。
中国狮子联会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狮子联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
会员须向联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1000元。
(二)常年会费。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1500元。符合家庭会员优惠条件的会员,常年会费减半缴纳,为人民币750元,入会费用按标准收取。
(三)转会费。会员转队,须向联会缴纳转会费人民币200元。
第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仅限用于联会及各代表机构的行政事务开支和上缴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培训、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与开展活动的经费;制作和购买有关狮子用品、印制宣传品等费用;上缴国际狮子会相关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开支等。
联会及各代表机构按比例使用会费。使用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 | 联会行政及上 费用 | 代表机构行 费用 |
1 | 入会费1000 | 300 | 700 |
2 | 常年会费1500 | 400 | 1100 |
3 | 转会费200 | 150 | 50 |
第三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联会工作年度及财务年度
1.联会工作年度及财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会员会费收取按照联会工作年度至少按半年为单位收取。
2.凡在联会工作年度未过半年(即7月1日至12月31日)入会的会员,常年会费按一年会费标准缴纳(即1500元)。在联会工作年度超过半年(即1月1日至6月30日)入会的会员,常年会费按半年会费标准收费(即750元)。
(二)会费缴交办法
1.会员的入会费、常年会费和转队会员的转会费,均应通过所在服务队缴纳。会员每年6月30日前应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常年会费。如会员逾期六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荣誉会员的入会费和常年会费,由聘请的代表机构或服务队负责缴纳。
3.服务队申请成立时,新会员的入会费、常年会费和转队会员的转会费,一次性缴纳至所在代表机构。现有服务队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全体会员会费缴纳至所在代表机构。如逾期三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非正常服务队。
4.各代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入会的会员入会费、常年会费和转队会员转会费,按时足额缴纳至联会。各代表机构可以按照当年度剩余时间按月度收取新会员常年会费、全额缴纳入会费或转会费,但仍然按照半年度或全年度的标准由各代表机构补齐差额后上缴联会。
5.各代表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会员7月1日至12月31日应缴会费按时足额缴纳至联会;每年1月31日前,将会员1月1日至6月30日应缴会费按时足额缴纳至联会。
6.凡退会的会员,已缴纳的常年会费、入会费、转会费等不予退还。
第四条 依据联会发展需要或国际狮子会会费调整,联会可相应调整会费收取与上缴标准。调整会费收取与上缴具体标准须经联会理事会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
第五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狮子会等单位会员,上缴联会费用标准、时间等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于2011年6月19日经联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2013年5月2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自2013年5月27日实施。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会理事会负责。
中国狮子联会服务经费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狮子联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服务经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经费的募集。
(一)接受捐赠。
(二)向会员募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三)联会或各代表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机构、个人合作,通过义卖、义演、义赛、拍卖等方式定向向会员、社会机构和个人筹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四)服务经费的筹款和募集活动,原则上不允许筹集行政经费。确实需要的,只允许接受会员或特定对象捐助,并向捐助者说明用途。使用普通收款收据,注明行政经费捐助用途,不允许开具财政捐款收据。
第二条 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核算。
接受捐赠或募集的资金或物品全部为慈善资金和物品,必须全额进入联会或各代表机构的服务经费账户或仓库。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
1.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2.通过拍卖品捐赠的现金,以拍卖品成交价减去拍卖品购入价或接受捐赠品的公允价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二)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入账。
2.如果没有提供凭证或凭证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以公允价值入账。
3.对民间非盈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条 筹款活动成本管理。
为提高筹款活动效率,维护捐款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益,筹集的服务经费须100%进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费收入核算和管理,筹款费用原则上由会员自理和主办方筹措。筹款成本根据配比原则按规定进入筹资费用科目核算,除会员自理费用和主办方筹措费用外的费用不能超过筹款项目捐赠收入的10%,筹款费用必须提供合理开支票证,如发票、机票、车船票、场地租用金、宾馆、餐费等。
第四条 筹款活动的审批。
(一)以中国狮子联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需报中国狮子联会审批。以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需报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批。服务队原则上不以其名义独立组织大型筹款活动。(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联会批准,不得以联会或联会会员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或者以与联会或代表机构合作的名义进行任何募捐或筹款,否则视为对联会的侵权行为,联会保留向主办者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凡未经联会或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各类筹款活动,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提供联会的任何资源,否则视为对联会的侵权行为,联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联会的所有会员也有权拒绝参与。
第五条 服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一)使用原则。始终坚持“我们服务”和“正己助人、服务社会”的宗旨,根据经费的来源确定使用。若经费来源于非定向捐赠或募集,则使用时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若经费来源于定向捐赠或募集,则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实施。
(二)使用范围。依据章程规定主要用于抚恤救济、医疗教育和慈善救助等公益福利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使用形式:扶贫;赈灾;对聋哑、残障提供帮助;建设和维护学校、医院或诊所;助学和设立奖学金;专项医疗活动;社会福利项目;其他必要的专项项目。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服务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狮子联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深圳狮子会、广东狮子会等单位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执行。
中国狮子联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狮子联会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中国狮子联会的会员机构。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研讨会、成果展览、广告、出版刊物、招商推介、设立分支机构、突发事件、接受大额捐赠、涉外活动、举办跨省市活动以及表彰奖励、违法受处等。
第三条 会员机构的换届,须将拟任负责人及秘书长的侯选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后将正式名单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注册资金,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向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第五条 会员机构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中国狮子联会报告。单位会员的首席代表变更后,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会员机构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研讨会、展览会、招商推介会等重要活动的,须向中国狮子联会报批,事后将有关材料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单位会员还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会员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出版刊物(含内部),须事先向联会报告,出版后按时送联会备案。
第八条 单位会员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报联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机构因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广告,应将广告内容、形式、范围、方法、时间等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报联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机构举办跨区域或全国性的大型活动,应提前1个月向联会报告,事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联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机构举办、参与国际性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如与境外狮子会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狮子会会员或境外狮子会参加的活动,以会员机构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事后30日内应将活动情况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会员机构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与境外狮子会组织或人士合作项目的,必须事前报中国狮子联会审查。
会员在国际狮子会任职的,需及时报告中国狮子联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中国狮子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机构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该组织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换届时须向中国狮子联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狮子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12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管委会”)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浙江管委会是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批准设立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
第三条 浙江管委会将遵循联会“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依照会员们共识的愿景(传播爱心,共创和谐,让付出成为人们的习惯)、使命(聚力浙江,救急帮困,做社区服务的先锋)和价值观(真诚服务、快乐付出、诚信包容、共同成长)为核心价值体系,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省情的具有浙江特色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年满二十周岁,承认《中国狮子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狮子会,成为联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浙江管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浙江管委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四)其他合法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会章程,执行浙管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浙江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浙江管委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浙江管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
(六)宣传联会和浙江管委会的宗旨和理念。
(七)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八)其它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
各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浙江管委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浙江管委会的宗旨、理念。
(二)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浙江管委会会员推荐。
(三)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上报浙江管委会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九条 转会与休会
(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提出转会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浙江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休会须经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浙江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退会与除名
关于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浙江管委会决定,劝退或终止其会员资格:1.会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2.违反《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发生违反社会公德、公益慈善宗旨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性质恶劣,对组织及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服务队,并交回有关物品。
第三章 浙江管委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浙江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浙江管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联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召开。
(一)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修改浙江管委会规章和制度。
2.选举和罢免浙江管委会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浙江管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浙江管委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二)代表产生程序和名额分配
1.推荐提名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所属服务队选举产生,产生比例为各服务队人数的10%;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不占会籍所在服务队名额。
2.资格审查
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浙江管委会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考察,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特邀代表
浙江管委会可指定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浙江管委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一年。理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联会理事会的方针政策和浙江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交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的提案,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3.推举下一届浙管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聘请浙管会名誉主席。
5.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8.通过浙江管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
9.督导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案的执行。
10.根据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提交制定和修改的浙江管委会规章制度。
11.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浙江管委会和理事会运作模式。
12.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浙江管委会理事的产生
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浙江管委会侯任主席提名,经代表处审核批准。每年应保留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上一届理事作为新一届的理事候选人。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人选应从热爱狮子会工作、在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中作出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的并承诺在任期内履职的会员中产生(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视为一届,下同),执行会长、上届主席、省残联委派的人员为当然的理事,已经当选的主席、副主席,为当然理事,均无须参加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浙江管委会常务理事会
浙江管委会执行会长、上届主席和已经当选理事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其余常务理事人选由主席提名,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二分之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代表处审核批准。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浙江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出修改浙江管委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三)提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草案。
(四)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的聘任。
(五)审议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预算。
(六)批准服务队的成立。
(七)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浙江管委会监事会
浙江管委会监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为一年。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一)浙江管委会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向浙管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浙江管委会理事会履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监督浙江管委会的财务工作。
4.列席浙江管委会理事会会议(如有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应列席),提出意见或建议。
5.监督浙江管委会对外交流工作。
6.接受相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向浙管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7.参与决议浙管会主席、副主席侯选人推举、选举和工作
8.其它对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的监督工作。
(二)浙江管委会监事的产生
浙江管委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5—15名。其中,监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省残联指派一名副监事长。监事长须由前主席担任(如没有符合上述出任条件的会员,或者虽有符合条件者但本人不愿意出任或未能当选的,可由省残联委派);副监事长应曾担任过一届浙江管委会理事,且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监事应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
第四章 浙江管委会组成人员和主要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代表处
中国狮子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设会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发展会员,会务管理和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代表处和管委会,共同组成代表机构。其中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和监督,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运行。代表处设首席代表、代表,由中国残联和联会委派,原则上为地方残联的理事长、分管副理事长。浙江管委会首席会长由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处首席代表、浙江省残联理事长担任,会长由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代表处代表、浙江省残联副理事长担任,从曾经担任过浙江管委会主席中择优委派一名担任。
(一)浙江管委会会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浙江管委会和理事会、监事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办会方针,把握办会方向,参加浙管会的重大活动。
3.按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4.推动浙江管委会的健康发展。
(二)浙江管委会执行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参与浙江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及管理工作。
2.具体监督、指导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和管理。
3.协助会长审核把关浙江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
4.定期向首席代表和浙江管委会会长汇报浙江管委会和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监事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及运行情况。
5.检查、落实浙江管委会代表大会、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6.完成首席代表和浙江管委会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浙江管委会主席、副主席任职资格、任期和产生
(一)浙江管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分别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对外称“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
(二)浙江管委会主席、副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三)新一届浙江管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推举,省残联和联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一、第二副主席如正常履职,则在下一年度自然递升为主席、第一副主席候选人人选;需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再新增一名第二副主席候选人人选。副主席如因健康状况、工作和居住地变迁,未达到规定的票数等原因无法成为主席(或第一副主席)候选人人选,或第二副主席因上述原因无法成为第一副主席候选人人选,需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重新推举主席候选人和增补副主席(或第一、第二副主席)候选人人选。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认同《中国狮子联会章程》,遵守《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热爱狮子会工作,对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并曾担任过一届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理事(任职期间超过6个月的视为一届,首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除外)。
为确保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浙江管委会应成立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历任前主席和秘书长等主要领导组成的选举领导小组,设立提名委员会,接受主席、副主席、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人选的自荐和推荐,对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指导整个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浙江管委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一)主席职责
1.主持浙江管委会日常工作。
2.定期向首席代表、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汇报工作情况。
3.制定浙江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
4.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
5.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工作例会。
6.负责推动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及管理。
7.完成首席代表、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按照工作分工完成分管工作。
2.完成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浙江管委会秘书长、财务长和内部机构
浙江管委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省残联委派。可设副秘书长,由浙江管委会主席提名,浙江管委会理事会通过。浙江管委会设财务长一名,由浙江管委会主席从浙江管委会理事会理事中委任。浙江管委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浙江管委会可设不同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协调开展专项会务或服务工作。浙江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所属服务队划分为分区进行管理。浙江管委会应为各服务队提供会务管理、社会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九条 浙江管委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浙江管委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处理浙江管委会的重要工作。
(三)负责浙江管委会与联会、省残联,以及浙江管委会与地方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各服务队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四)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浙管会的全局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首席代表和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反映。提出解决办法,供首席代表和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决策时考虑。
(五)经浙江管委会主席授权,监督检查各服务队的相关运行,处理和协调浙江管委会一般性涉外工作和活动。
(六)完成首席代表、浙江管委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浙江管委会财务长职责
(一)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
(二)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改变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经费使用的情况,须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负责管理财务工作。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及服务队司库进行业务培训及日常工作的指导。
(四)主持浙管会财务工作,参与涉及经济利益的决策。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并就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七)做好主席换届有关财务报表的交接工作。
(八)办理其它财务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职责
财务结算中心是联会财务部门的延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加强对服务队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帮助。
负责做好各服务队服务经费、行政经费的收支结算,确保服务队财务状况收支健康。
负责财务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会计业务,按联会要求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按联会要求定期向会员公布服务经费明细、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月和服务队核对服务经费、会费等明细帐。
保存、保管好财务档案,承担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负责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管委会分区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责
(一)分区主席原则上在各服务队卸任队长中推举产生,由浙江管委会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当选,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年。
(二)浙江管委会分区主席职责
1.负责服务队和区会之间的连结、沟通。
2.鼓励、指导并协助服务队参与区计划和活动。
3.代表主席拜访并激励、嘉许服务队和狮友。
4.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述职。
第五章 服务队
第二十三条 服务队
服务队是浙江管委会会员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每20名会员即可申请创建一支服务队,新服务队成立3个月内会员人数须达到25人。创建新服务队必须报经浙江管委会批准,并报联会备案。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浙江管委会核准,每个不同服务队的名称均应是唯一的、不相同的。服务队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及公司名称命名,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它具有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会员人数少于10人、长期不开展会务和服务活动的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不正常服务队在90天内达到法定会员数额,会务和服务活动恢复正常的,经浙江管委会通过,可以恢复为正常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半年以上的,由浙江管委会通过,报联会核准后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组织架构
服务队会员大会是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于每年4至6月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服务队的队长及副队长,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服务队的重大事项。服务队会员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二)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三名(分别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秘书长一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司库一名,任期均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如服务队成立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首次换届时间一律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如服务队成立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换届时间既可至次年的6月30日,也可至再下一年的6月30日,由服务队理事会决定)。队长、副队长和理事均须经服务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浙江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联会备案。原则上上一届第一副队长为新一届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二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三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二副队长候选人,并另选一位新一届的第三副队长。候任队长必须参加过年度内至少一次候任队长培训或领导力培训,否则不能接任。特殊情况下,经浙管会批准,队长可连任一届。选举结束后,以7月1日为准,及时完成换届交接。秘书长、司库、总务、纠察等管理职务由队长在服务队理事中委任。
(三)服务队理事会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由队长、上届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纠察等组成。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以及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服务队可根据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服务队队长职责
(一)按照浙江管委会和服务队的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服务队日常工作。
(二)制定服务队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
(三)负责发展服务队会员。
(四)负责收缴会员会费及管理。
(五)设立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席。
(六)召集和主持服务队理事会及例会。
(七)召集组织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服务队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浙江管委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服务队财务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司库具体承办有关事务。
服务队年度支出不得超过收入,不得支出与联会章程相违背的款项。财务收支情况,应向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公开。
服务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级组织或单位、热心人士、服务队会员募集等。募集的善款必须及时、全额进入中国狮子联会指定账户,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部用于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服务队每月和浙江管委会财务结算中心核对服务经费台账。
服务队队长、司库有责任做好新老会员的会费收缴工作,并及时将服务队会员的会费上交财务结算中心,并由财务结算中心提交联会缴费名单开具会费票据。
严格按浙江管委会的报销流程及时报销服务经费、行政经费等支出,不得拖延,更不能跨年。
向服务队会员作财务报告,司库离任(可连任)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服务队会务管理
坚持理事会会议和例会制度,推动会务工作开展。服务队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例会由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出席,会员例会应通报近期会务和服务活动、开展培训等。服务队应组织联谊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和沟通,使会员对服务队更具归属感。
第二十八条 服务队服务活动
(一)服务队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活动要向浙江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服务项目遴选、服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督导和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服务活动经费应全部进入服务经费账户中,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原则和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及核销。
(三)服务活动的开展应尊重会员的意愿,注重会员的参与,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服务队及会员在开展日常狮务活动中涉及狮子会的标识及文字内容需得到浙江管委会授权、备案。所有涉及法律性文件必须向浙江管委会申请,并经授权和备案。
(五)各服务队和会员在开展日常狮务活动时,必须对活动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出详细预案和备案(购买保险、签订安全协议书等)。
(六)各服务队旨在向社会弱势和困难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所有服务活动具有志愿、公益慈善性质,提供的资助与捐赠均属无偿免费,不带有商业、政治等非公益的目的和性质。
(七)各队服务经费主要来源是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级组织或单位、热心人士、队内会员募集等。募集的善款必须及时、全额进入规定帐户,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部用于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队内定期公布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八)各服务队对外服务活动,均以“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或“中国狮子联会浙江某某服务队”的名义进行。
第六章 会议纪律及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退出机制
为落实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职责,规范会务管理,严肃会议纪律,提高议事效能,确保组织稳健发展,制定本机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律
(一)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及时向区会秘书处请假。出席会议的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理事、监事请假全年不得超过一次,常务理事不得超过两次,请假、缺席乐捐500元,迟到、早退乐捐300元,该款进入区会行政经费。
(三)未请假或未获得主席、监事长同意缺席会议一次(含一次)以上,或理事会、监事会累计请假两次(含两次)以上,常务理事会累计请假三次(含三次)以上,将由主席、监事长进行诫免谈话。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退出机制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席、监事长提出动议,由相应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1.未请假累计达一次(含一次)以上的,理事、监事累计请假两次(含两次)以上,常务理事累计请假三次(含三次)以上。
2.本人申请辞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职务的。
3.违反《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4.发生违反社会公德、公益慈善宗旨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性质恶劣,对组织及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年度任期届满,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第七章 公文运行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联会、省残联等上级来文,浙江管委会秘书长呈送给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逐级阅批,秘书长根据阅批精神办理,各服务队报送的公文,由浙江管委会秘书处收文后,由秘书长呈送给副主席、主席逐级阅批,秘书处根据阅批精神办理。一般来文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直接转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浙江管委会名义发文,发文标识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需经浙江管委会执行会长审核签发。以理事会名义发文,发文标识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需经主席审核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文,发文标识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监事会”,需经监事长审核签发。以秘书处名义发文,发文标识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秘书处”,需经秘书长审核后签发。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报送制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管委会的信息发布和报送
(一)浙江管委会目前通过“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网站、刊物和浙管会的微信公众平台等进行对外宣传和展示,浙江管委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及网站建设,分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浙江管委会上报联会、省残联,发给国内其他会员管理机构的纸质文件、传真、邮件,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无纸化传输系统收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经秘书长审核。
(三)重大信息公布须经主席审核后,报执行会长签发。理事会上报或下发的相关重大信息经报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宣传资料报区会秘书处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服务队的信息报送
1.服务队应重视会员发展和保留工作,保持会员总数不少于25人。服务队应每月向浙江管委会秘书处报告会员会籍变化情况。
2.各服务队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定期上报服务队财务状况和服务活动等。
3.服务队刊物、宣传资料印刷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电子版或彩打样版到区会秘书处协助审核。
4.服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文字、影像等资料上传浙江管委会秘书处及网站。
第九章 浙江管委会网络交流群组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一)浙江管委会网络交流群组的范畴包含腾讯QQ、微信(含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等所有利用网络软件工具设立的交流群组。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网络交流群组原则上由浙江管委会秘书处设立,专门委员会团队负责管理。各服务队工作交流群组以服务队为单位申报,须填写《浙江管委会网络交流群组设立申请表》,报浙江管委会秘书处审批、备案后才准予设立。浙江管委会秘书处协助相关内容的规范和统一。
(三)浙江管委会网络交流群组是为推动各项狮务工作而设立的专门交流群组,仅限于狮务交流和狮务工作之用。严禁出现涉及色情、政治、种族、宗教等不符合狮子会宗旨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话题;严禁出现诽谤、谩骂等人身攻击词语;严禁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四)非浙江管委会秘书处登记备案的群组,以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用组织名称冠名建群,含狮子会、中狮联、D386、浙江狮子会、XX服务队、XX狮友群、XX狮务交流群、XX狮群等所有涉及狮子会的特属名称。
(五)浙江管委会对所有申报备案的网络交流群组有监督和建议权,以维护组织的形象统一和宣传规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浙江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浙江管委会。
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管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法制,结合《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的依据、执行制度:
(一)会计核算期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狮子年度:公历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执行范围:浙管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本制度是浙管会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全体财务人员及
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财务管理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浙管会财务制度及会计财务资料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浙管会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权限履行职责。
第七条 浙管会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加以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30天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经协商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协助财务长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 参于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
(三) 对(基金)筹款活动,服务资金使用,资产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 协助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对年度财务情况实施审记。
(五) 协助财务长和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制定,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 协助,指导服务队的财务工作,对服务队进行财务专业的技能培训,提高服务队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财务长工作职责,财务长作为所在机构常务理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负责财务机构管理及服务队的财务指导工作。
(一) 负责组织财务管理运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相关制度流程建设。
(二)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三) 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对服务队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日常工作的指导。
(四) 参于涉及经济利益的决策,协助组织各项大宗采购(包括物品采购,项目采购等)的招投标工作。
(五) 负责指导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 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状况,协助理事会做好财务换届交接工作。
(七) 完成理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责
(一) 负责财务收支结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 承担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
(三) 分别核算浙管会所管辖的各服务队资金,分别核算服务经费和行政经费。
(四)完成年度和狮子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做好年度换届的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财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保证财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二) 及时处理会计业务,按中狮联财务要求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
(三) 对财务资料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资金运转情况。
(四)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就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 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及时准确地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二) 资金收付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做到认真,仔细,谨慎,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 负责保管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按规定使用和填制票据。
第十四条 服务队“司库”工作职责
(一) 按时收取并上缴会费及服务经费。
(二) 及时收取各项捐助款项,及时上交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三) 及时核销各项支出,妥善保管周转现金和票据凭单。
(四) 定期与财务结算中心核对本服务队的资金结余情况,核对各项应收及应付款项,确保服务队财务状况收支健康。
(五) 定期向服务队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六) 保存财务档案,做好司库换届交接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经费预算是根据浙管会服务和工作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的原则: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确定与调整变动必须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主席负责制。跨年度活动项目预算必须征得下年度主席同意。
第十七条 在每一狮子年度开始时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浙管会在开展业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时依法收取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行政经费收入和服务经费收入。
(一) 行政经费收入:会员会费收入、会员乐捐收入、捐赠者的自愿捐款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服务经费收入:会员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款收入、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狮子用品差价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纳入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服务队的服务经费收入及捐赠者的行政经费收入应100%汇入财务结算中心指定的账户统一管理。
(一) 行政经费不允许在慈善晚会以拍买等方式公开募集,确实需要募集的须先经区会级理事会同意并在晚会现场公开宣布捐款指定用于行政经费。
(二) 指定募集的行政经费不能开具财政抵税专用捐款收据,只能开具联会资金往来统一收据,凡已开具财政抵税专用收据的捐款必须按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所有经费收入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收费、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日报表、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各项业务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账;对领用的收费单据或发票,要建立登记领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服务队因服务筹款、收缴会费等需要一般都会设立一个暂收款账户。账户通常由队长、秘书长或司库的名义开设。服务队暂收款账户开户人必须填写服务队账户使用承诺书,并由开户者本人签字,承诺账户款与本人无关,属服务队经费,并由当届对队长、理事等人签字。开户人和持卡保管人要求分开,便于服务队财务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浙管会开展业务及服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行政经费支出和服务经费支出。
(一)行政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上缴国际狮子联会会费支出;庆典会议、交流会;办公室租金、专职干事的工资、办公用品、设备配置、网络费、通讯费、宣传费等支出。
(二)服务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救济支出;服务活动支出。
(三)浙管会要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依照年度财务预算(活动计划)进行控制,按资金运用的性质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单报销,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浙管会设立的各项服务活动开支需由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活动项目负责人、财务长、主席团队指定负责人签名,最后由浙管会执行主席(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各服务队设立的服务项目经费支出,由各服务队经办人、证明人、财务、秘书、活动项目负责人、服务队队长分别签名,浙管会财务长、主席团队指定负责人签名,最后由执行主席(总监)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服务经费资助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服务队队长提出服务计划及预算报告、列明用途、资助标准、资助金额与预计达到的效果目的。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跟踪,事后有报告。项目执行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账,结清款项。按顺序经服务项目负责人、财务长、主席团队指定负责人签名,执行主席(总监)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原始票据要求
(一)正式发票要素齐全:单位(中国狮子联会)、日期、名称、单价、合计大、小写并加盖税务及单位公章。
(二)成批采购的物品必须按中狮联要求实行公开投标。
(三)用于医疗的服务费应在总发票后加附接受手术人员名单,写明地址或身份证号码、手术费金额并加盖医院公章。
(四)属于现金或购买物资捐赠的,必须附上受赠人的签收证明。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加强票据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规定,合规办理会计结算,妥善保管各种财务凭证。
(二)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三)财会人员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公布财务情况。
(四)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现金,不得随意挪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账卡核算制度,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浙管会办公所需用品的购置和使用以及每年换届年会、就职典礼和年终狮子之夜慈善晚会等大型活动所购置的物品、礼品等,需根据发展和业务要求,确定购置计划,经理事会(组委会)确定、执行主席(总监)批准,由秘书处办理;购置后一律登记造册。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管理和使用部门出具书面签定意见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无法修复的,报浙管会,经审批同意后,作报废处理,扣除变价收入(残值)后净损失作其他支出。
(二)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 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损失数额在500元以上,报请浙管会理事会,经审批同意后,作报损处理,扣除责任人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作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说明理由、分清责任,报请浙管会理事会,经审批同意后作盘亏处理。扣除责任人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作其他支出。
第八章 捐赠物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捐赠物品,由专人登记管理并于财管结算中心核账。账目与捐赠物品一致。
第三十三条 接收捐赠物品设专门帐页登记造册,专库管理人和账目管理人要一同核对建账;当捐赠物品出库时,物品管理人和账目管理人以及服务项目领取人和受助者,均应签字登记。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浙管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资金收支明细表、服务经费收支 明细表、行政经费收支明细表,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一)月度报表报送时间,每月终了后会计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报表 编制说明的文字报告报中国狮子联会。
(二)年度报表报送时间。按中狮联要求及时上报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编制说明的文字报中国狮子联会。
第三十五条 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理事会和会员对每年的财务报告有查阅、监督、和要求审计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每年对各服务队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预算、不按项目执行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坚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经理事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接受浙管会、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时,各服务队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四十条 如违反有关财经纪律,视情节轻重由浙管会乃至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每年公布财务年度报告,每月在网上公布上月服务经费及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表,接受社会和会员的监督。每年的经费支出不得大于收入;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分别核算和管理。节余的行政经费可经浙管会理事会同意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转为行政经费。
第四十二条 实行执行主席(总监)负责制,执行主席(总监)要对每年的财务收支结果负责,不允许赤字交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解释。
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创建新服务队指引
一、目的
为适应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管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并规范运作,在2012-2013年度《管理手册》,“创建新服务队程序”基础上修改完善,入编2014-2015年度的《管理手册》,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组织发展。
二、适用范围
由浙管会会员为召集人的新服务队创建。
三、创队队长条件
1、有一年以上狮龄(新地区可条件放宽),正式会员,对狮子会的制度、运作和文化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2、由两名资深狮友推荐,其中包括一名服务队队长或分区主席。
3、参加过由浙管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4、填写《创队队长资格审查表》,报分区主席、GMT主席和区会秘书长审核。
5、资格审查通过后,填写《新服务队创队申请表》,按照程序,经批准后,
方可开始创队的工作。
四、新服务队创建程序
1、成立新服务队辅导委员会 ,确定指导队(原则上为母队)、指导狮友(持有“认证导狮”证的会员),召集新服务队骨干举办辅导委员会会议。
2、新服务队第一次筹备会议
3、新服务队第二次筹备会议
4、新服务队第三次筹备会议
5、向联会申报申请成立新服务队
6、新服务队成立大会
备注:筹备会中共识的候选队名需填写《新服务队名称核准审批表》。
五、向联会申请成立服务队的条件
1、人数要求:25名会员及以上,其中75% 必须是新会员。
2、入会申请表、会费齐全交至区会秘书处。
3、提交《新服务队名称核准审批表》、《新服务队成立审批表》和《新服务队创队说明会记录表》复印件。
说明:
1.服务队在国际总会注册之日起90天内加入的会员,均为创队会员;90天后加入的会员为标准会员。
2.家庭会员必须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的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对外互访及缔结友好交流组织的暂行规定
狮子会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友好往来是其中主要内容之一,为规范中国狮子联会各地区与国际狮子会友好往来关系,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名称
1.国内名称
区级名称——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
职 务——主席、副主席
服务队名称——中国狮子联会浙江XX服务队
职 务——服务队队长
2.国际名称
区级名称——国际狮子会中国浙江386区
LIONS CLUBS INTERNATIONAL D386 ZHEJIANG CHINA
职 务——总监、副总监
服务队名称——国际狮子会中国浙江386区XX分会
职 务——会长
二、目的与意义
加强与世界各地区会员间的友好往来,增进在慈善公益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了解,促进世界和谐。
三、友好往来的原则
秉承“我们服务”的宗旨,遵循自愿缔结的原则,互相尊重国情,互相尊重狮务,共同维护友好互助的氛围,为两地狮友提供相互学习、共同服务及联谊的机会。
四、国际互访及缔结友好交流组织的基本条件
1.双方均为国际狮子会规定的预备区或标准区;
2.双方必须是性质相同的服务队。
3.该服务队应是成立一年以上的健康服务队,人数达到25人以上。
4.双方往来多次交流、深度沟通,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考虑缔结友好队。
5.经区会理事会批准,报联会办公室备案。
五、缔结友好交流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1.双方可通过交换双方的杂志、期刊、报纸、书籍、照片等方式将友谊持续下去;
2.双方可考虑每年或隔年共同举办一次服务或联谊活动或其他科培养彼此友谊与增加了解的项目。
3.双方在国际重大狮务问题上意见统一,凡涉及国家利益的,以国家利益为重;
4.双方互访时尊重对方国情,给予同等礼遇。
六、友好往来的程序
1.以区为单位开展友好往来
2.填写《中国狮子联会对外互访交流申报表》,经对外交流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秘书长、主席批准。报当地主管部门、联会备案。
3.以服务队为单位开展友好往来,
应在每次友好往来互访前10个工作日填写《中国狮子联会对外互访交流申报表》,报分区主席签字同意,后报区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主席签字批准。然后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七、缔结友好交流组织的程序
1.以区为单位缔结友好交流组织
填写《中国狮子联会缔结友好交流组织审批表》,经对外交流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秘书长、主席批准。然后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2.以服务队为单位缔结友好交流组织
双方深入了解、开展互访交流往来至少一年以上可考虑缔结友好组织。
填写《中国狮子联会缔结友好交流组织审批表》,报分区主席签字同意,后报区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主席签字批准。然后报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3.双方充分沟通合作方式后,举行缔结仪式,正式签订友好证书,交换友好交流旗。
4.秘书长、主席应在收到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条件不成熟的或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的,应暂缓缔结,再行申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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